根据 1998 年 2 月 24 日起生效的加拿大税法。如果是事实居民或视同居民,而您又同时被认定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签订税务协议国家的居民时(中国、美国、新加坡、南韩、马来西亚等),依据 “归属认定法则” 在税法上就被认定为视同非居民。各国与加拿大所签订税务协议对这项条款不尽相同,但一般分为五类进行定义,如果类叙述就判断属于某国的税务居民,就不必用第二类进行判断。它分别是:
永久性的家 Permanent Home
个人及经济联系何处更紧密,即生活重心在哪 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
习惯性的住所 Habitual Abode
国籍 National
合法权利 Competent Authorities
全球范围内,有超过 80 个国家与加拿大签订税务协议。可登陆加拿大税务局网站搜寻 “tax treaties” 并选择您要了解的国家,就可以找到相关具体信息。作为视同非居民一切待遇参照非税务居民,没有义务就加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申报。